
證券時報記者 秦燕玲
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日前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下稱“新法”)。新法將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作為我國在對外貿易領域的基礎性法律,對外貿易法對現行法進行了一次“大修”。新法不僅將此前實踐中行之有效的多項改革成果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凸顯了外貿領域進一步擴大高水平開放的決心和行動;同時,結合當前國際貿易形式變化,豐富外貿企業尤其是中小外貿企業的貿易救濟工具箱,增加其展業過程中的抗風險能力。
跨境服務貿易管理模式
全面進入負面清單時代
現行對外貿易法于1994年施行,2004年作了全面修訂,此后又分別于2016年和2022年針對個別條款進行了修正。
將前期已有的改革舉措上升為法律制度,是本次對外貿易法全面修訂的重要內容。新法共11章83條,其中第31條規定:“國家對境外服務提供者以跨境交付、境外消費、自然人移動模式開展國際服務貿易(以下統稱: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把跨境服務貿易也納入到負面清單管理,表明了我國對于國際服務貿易的開放態度。”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國WTO研究院院長屠新泉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根據WTO《服務貿易總協定》,國際服務貿易分為跨境交付、境外消費、商業存在和自然人移動四種模式。新法第27條參照這一框架明確了服務貿易的四種模式,而這也是本次修訂過程中,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增加的內容。
屠新泉告訴記者,跨境服務貿易是服務貿易發展的重要方向,“商業存在”這一類服務貿易實際上在外資負面清單管理中已經涵蓋。所謂“商業存在”,即通過在服務業領域建立外商投資企業的方式向我國提供服務,此前外商投資法已明確“國家對外商投資實行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制度”。
而跨境服務貿易的負面清單管理嘗試始于海南自由貿易港的率先試點。2021年7月,海南自貿港推出了全國首張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2024年3月,在前期探索基礎上,商務部制定出臺了分別適用全國和自貿試驗區的兩張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這標志著首次在全國對跨境服務貿易建立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商務部服貿司、自貿區港司負責人彼時指出,首張全國版清單實現了服務貿易管理由正面清單承諾向負面清單管理的轉變,本身就是一項重大開放舉措。
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遵循“非禁即入”原則,具有更高的透明度和確定性。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教授史曉麗對記者表示,跨境服務貿易實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上升為法律后,提高了政策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加大了實施力度和配套體系建設,更有利于相關政策的落地執行。
“從法律層面把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確定下來,表明了我國進一步擴大開放的決心,使該制度有更為明確的法律依據;同時,從合法性上來說,跟其他相關法律的協調性也會更好。”屠新泉進一步指出。
助力外貿新模式新業態發展
強化對外貿易促進方面的規定同樣是新法修訂的重要內容。商務部部長王文濤2025年9月8日在第十四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修訂草案)》作說明時指出,修訂草案的一項思路即在于堅持系統觀念,既立足當前,將對外貿易領域改革舉措和成熟做法上升為法律制度,又著眼長遠,妥善靈活設計相關制度機制,為實踐發展預留空間。
這一點在綠色貿易的相關規定已有所體現。新法第61條規定:“國家加快建立綠色貿易體系,鼓勵綠色低碳產品進出口,推動與綠色貿易有關的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建設,加強綠色貿易國際合作。”
北京市君澤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李法寅接受證券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新法在國家法律層面確定了綠色貿易的戰略地位。近年來,很多國家對中國的光伏、電動車、電池等綠色產品貿易推出各類關稅和非關稅壁壘,中國企業國際化布局已成為顯著趨勢。新法適時提出加強綠色貿易國際合作以及產品標準、認證、標識體系建設,為推動綠色貿易國際布局和發展、破局貿易壁壘提出了戰略方向和措施。
李法寅認為,在政策層面推動綠色低碳產品的國際標準、認證體系建設,促進符合行業發展和國家戰略利益的國際投資、技術合作,應成為對外貿易法指導下的具體措施。
事實上,商務部已于2025年10月發布了綠色貿易領域的首個專項政策文件。商務部國際貿易談判代表兼副部長李成鋼解讀文件相關舉措時表示,將持續對接國際標準和經貿規則,推進在環境標準等領域進一步深化改革,促進國內產業綠色轉型升級。
此外,新法還從法律層面確定了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重要地位。例如,新法第59條明確:“國家支持和促進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綜合服務等對外貿易業態和模式創新發展。”同時,還在第60條中進一步提出“支持電子提單、電子發票等的使用,推動數字證書、電子簽名等國際互認”。
“數字認證、電子簽名等的國際互認,應該說也是過去這些年的實踐,包括在WTO電子商務協定的談判當中,這也是重要內容。”屠新泉稱,在法律中提到這個導向,也明確了未來工作努力的方向,包括未來在國際談判中努力的方向。
李法寅指出,近年來中國跨境電商等數字貿易的蓬勃發展,使這種貿易新業態在中國對外貿易中的重要性日益提高,同時也將更多地面臨部分國家的限制措施和更嚴格的合規要求。新法第59條為外貿數字化和數字貿易的發展及轉型提供了頂層的法律保障,也為推動數字貿易和貿易數字化、便利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國家扶持和促進
中小微企業開展對外貿易
本次新法在立法目的中對“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作出規定,屠新泉認為,對于對外貿易法而言,推動跨境貿易自由化、便利化是方向和目標,但前提要確保安全,這也是形勢變化所帶來的結果。
以中小微企業為主的民營企業早已成為我國第一大外貿經營主體,本次修訂后的新法對于增強中小微外貿企業發展韌性也有更加針對性的安排。例如,新法第68條就明確:“國家扶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開展對外貿易,在監管、融資、外匯結算等方面提供便利。”
“近年來部分國家對中國采取了貿易救濟措施,采取措施的國家、案件數量、涵蓋的產品范圍、貿易金額等各方面都達到了一個新高度,具體調查方法和采取的措施方面也存在很多違反WTO規則義務、濫用貿易救濟手段的情況。”李法寅指出,應對貿易救濟調查,需要強化政府和企業兩個方面的能力建設。新法第55條規定建設符合WTO規則等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為受到貿易救濟措施沖擊的企業提供調整支持等,為企業層面的應對提供了堅強支持。此外,新法中明確了一些國家層面的貿易措施工具,包括基于影響國家安全或貿易壁壘可以采取的貿易措施,豐富了國家層面應對的工具箱,提供了更多法律層面的選項。
史曉麗表示,本次新法還完善了預警應急機制,商務部根據需要可以開展對有關國家和地區的貿易政策評估,以便采取相應解決方案;同時,將已在部分地區成功試點的貿易調整援助制度提升到法律層面,在全國推廣。為應對貿易風險和貿易環境變化的影響,地方政府可以根據需要建立貿易調整援助制度,對遭受不利影響的企業開展貿易調整援助工作,穩定產業鏈、供應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