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年開工第一周,創投行業就迎來重磅新規。
2月2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私募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證券時報記者梳理發現,《辦法》針對私募證券、股權、創業投資基金作出差異化信息披露安排,披露內容也較此前有不少新增。
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表示,此次新規從行業自律規則升格為行政規章,進一步明確了信息披露的廣度與深度,標志著私募基金行業正式從“自律”邁入“他律”階段。隨著監管剛性約束持續深化、行業合規成本上升,行業優勝劣汰將加速,唯有做到信息透明,才能持續獲得LP的支持與信任。
差異化信披安排落地 披露內容有多項新增
考慮到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運作模式、投資周期、風險特征存在顯著差異,《辦法》結合前期的公開征求意見,設置了差異化的信息披露安排,對不同類型基金在披露的內容和頻率,以及法定原則要求上作出針對性規定。
據證券時報記者梳理,對私募股權和創業投資基金而言,主要有以下變化:
一是信息披露的時限和頻率方面,此前有意見提出,取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披露季度報告的強制要求。此次《辦法》吸收了這個意見,將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定期報告的披露頻率由季度修改為半年度。與此同時,對創業投資基金的信披頻率則設定為一年。
因此,私募股權基金和創投基金的信披節奏較原有要求更為靈活寬泛。但事實上,記者了解到,尤其是國資LP對基金的披露頻次要求更高。盛世投資董事、盛世資本總經理田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就指出,在實際操作中,尤其是當前國資已成為主流LP的背景下,基于監管和審計需求,信披的顆粒度在實踐中仍普遍按季度執行,未來是否會調整將取決于LP要求及《辦法》的推行情況。在年度報告層面,信披期限延長至6個月,這對母基金和S基金較為友好,因為子基金的披露周期通常較長,期限放寬后預留了更充裕的空間。
二是信息披露的內容要求方面,有意見建議進一步明確私募基金底層資產信息披露的具體標準。《辦法》也吸收了該意見,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應當披露私募基金投資標的名稱、投資金額及比例、投資標的投資架構、權屬確認等情況。
對于其中的“權屬確認”這一披露信息,田辰表示,新規在披露信息中強化了對“權屬確認”的關注,要求及時向投資者披露投資行為的確權登記完成情況,這一此前較少被深入涉及的領域近年來正成為重要方向。
此外,在第二十二條對半年報披露內容的細化要求上——明確規定了需說明投資策略、估值方法,并要求披露決策程序、注明潛在風險及應對方式。長石資本創始合伙人汪恭彬認為,這是此次新規帶來的一個重要變化,這也意味著,監管的關注點已從“結果”延伸到“過程”:不僅要看到結論,更要看到結論背后的邏輯與風控機制。
田辰則認為,這對估值體系(包括估值邏輯、方法等)的確認也提出了更高要求,特別是對于S交易而言,關于其估值及交易定價的確認,或將在未來審批中面臨一定挑戰。
三是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的法定性要求上,此前有意見建議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信息披露要求中增加“基金合同對于本章規定的信息披露要求另有約定的,可依照基金合同執行”的規定。但考慮到《辦法》是信息披露的底線要求,在此基礎上,可在基金合同中約定向投資者披露更多的信息,但不得排除法定的基本要求,《辦法》未采納該意見。
澳銀資本副董事長胡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此項條款明確了信息披露是法定義務,而非合同約定,即使基金合同沒有寫,底線要求也必須遵守。這意味著監管意志直接介入GP和LP關系,行業正式進入“強監管、高透明”的新階段。
嵌套投資與重大事項信息披露要求受關注
除了在框架上明確了私募股權和創投基金的信息披露時間、內容等,此次《辦法》中對所有私募基金提出的“通用”型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股權投資基金。記者也對此做了一番梳理:
首先,《辦法》第二十四條明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規模較大且自然人投資者較多的,以及存在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的,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紫荊資本法務總監汪澍對此表示,這對行業而言,尤其是中小GP而言,算是一個不小的挑戰,因為基金年度審計的費用其實并不低。而針對基金管理規模較大且自然人較多的基金,對審計機構的資質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需要經符合《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
其次,《辦法》中關于重大事項的臨時報告這一條款,也引起業內的較大關注。該條款列舉了11類重大事件,要求5個工作日內披露。胡艷指出,其中有兩點特別值得注意:
一是主要投資標的出現重大不利情形,“如何定義‘重大不利’?是被投企業業績對賭失敗?創始人跑路?還是估值大幅下跌?以往GP傾向于先內部消化,尋找解決方案,實在捂不住了才告訴LP,但此次新規要求必須及時披露并進行風險提示。”她認為,這是對GP最大的考驗。二是管理人自身變更:控股股東、實控人變更必須披露,這對于依賴“明星創始人”的GP來說,核心人物變動將直接觸發信息披露義務,可能引發LP的贖回或退出壓力。
此外,《辦法》中的清算報告與延期機制也同樣受到投資人關注。第二十九條明確,因流動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必須及時向投資者說明。胡艷認為,這針對的是目前一級市場面臨的退出難、DIP(存續期屆滿后延期)問題。過去GP可以單方面決定延期,或者含糊其辭。未來,延期必須伴隨詳細的說明,LP的知情權和監督權得到了實質性保障。
最后,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具體實務中,嵌套投資的情況大量存在,導致信息披露層級過多、成本較高,投資者的知情權較難保障。針對這一痛點,《辦法》在第十三條中作了規定:
私募基金投向其他私募基金、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除外),或者通過特殊目的載體進行投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本《辦法》規定穿透披露時,被投資的私募基金、依法發行的資產管理產品(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除外)、特殊目的載體應當予以配合。
胡艷表示,這意味著,母基金管理人(比如國資引導基金)也必須有能力穿透獲取最終項目的經營數據向自己的LP報告,這對子基金的配合度提出了極高要求。而實踐中,子基金(尤其是明星基金)往往不愿意向母基金詳細披露。新規實施后,這可能成為基金合同談判的強制性條款,否則母基金將無法合規運作,一級市場的透明度鏈條將被迫向下延伸。
田辰則認為,新規在機構化LP尤其是國資LP占比提升的背景下,將推動LP關系規范化及市場標準化。對于從事S基金和母基金業務的機構而言,由于嵌套架構帶來的穿透披露要求提高,其信披義務顯著加深,尤其是在底層資產數量較多的情況下,將面臨更高的合規要求。不過,目前條例尚未對母基金或S基金的穿透規則作出明確約定,實際操作中仍有待明確。
行業或將迎來三大規范化發展趨勢
根據2月28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對外披露的數據,截至2026年1月末,存續私募基金139153只,存續基金規模22.44萬億元。其中,存續私募股權投資基金29862只,存續規模11.15萬億元;存續創業投資基金27729只,存續規模3.74萬億元。
私募基金管理人方面,截至2026年1月末,存續私募基金管理人19163家,管理基金數量13.92萬只,管理基金規模22.44萬億元。其中,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11488家。
對于此次新規的出臺,接受記者采訪的業內人士普遍認為,這對GP行業產生了關鍵影響,過去部分GP報喜不報憂、選擇性披露信息,甚至利用信息不對稱掩蓋問題,如今,合規能力成為了GP的重要競爭力。
汪恭彬表示,此次新規從行業自律規則升格為行政規章,還明確了披露內容的廣度與深度,標志著私募基金行業從“自律”正式邁向“他律”,這對行業發展而言是絕對的好事。對于行業本身,規范的剛性約束會加速行業優勝劣汰,那些依靠信息不透明生存的機構,未來將難以為繼。
TCL創投董事長袁冰認為,這一新規的出臺,標志著監管部門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持續提升,信披監管主體也從基金業協會上升到證監會,進一步壓實了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相關責任。《辦法》要求管理人指定專門的信息披露部門和高級管理人員,同時將信披義務延伸到管理人的股東、合伙人和實際控制人,更加強調透明度和風險管理,能進一步推動基金管理人依法依規開展運作。袁冰還透露,新規出臺當天下午,公司就已組織內部開展學習,《辦法》將于9月1日正式執行,公司也會做好各項落地準備工作。
針對新規帶來的行業格局變化,胡艷分析指出了三大趨勢:
一是頭部集中效應加劇,合規成本的上升會淘汰一大批管理不規范、規模較小、難以承擔高昂審計和信披成本的小型GP,而頭部機構憑借完善的IT系統、強大的投后團隊以及專業的合規法務支持,將更容易獲得社保、險資等金融機構LP的信任,行業資金也將進一步向頭部集中。
二是LP結構迎來變化,信息透明度的提高會增強私募股權基金對機構LP的吸引力,信息披露的標準化也讓機構LP更易開展績效歸因和風險監控,這將加速一級市場LP的機構化進程。
三是基金合同需重新梳理,所有存續基金和即將備案的新基金,都要重新審視基金合同內容,新規允許合同中約定高于法定標準的條款,但不得低于法定標準,這也意味著不少老基金可能需要簽署補充協議,以此契合新規在審計標準、臨時報告范圍等方面的要求。
責編:岳亞楠
校對:王錦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