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前序
投資者持有滾動持有期基金,需要先行了解產品的運作方式以及平臺到期自動贖回功能,避免錯過某一贖回期未能贖回,導致份額轉入下一運作期。
02案例
投資者在第三方平臺購入某款滾動持有期基金。根據該基金基金合同約定,對于每份基金份額,第一個運作期到期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對認購份額而言)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對申購份額而言)后的第90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到下一工作日),第二個運作期到期日為基金合同生效日或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日后的第180天(如該日為非工作日,則順延至下一工作日),以此類推。目前處于運作期內不支持贖回。投資者致電投訴基金公司產品無法贖回不合理,要求公司允許投資者贖回。
基金公司接到投訴后,將情況核實后與客戶進行溝通,一是根據基金合同約定,介紹滾動持有期產品運作方式;二是厘清客戶所混淆最短持有期和滾動持有期產品的概念區別,重申該產品為滾動持有期產品,僅在運作期到期日可贖回基金份額;三是說明產品下次運作期到期日預計時間,提示及時關注銷售平臺到期自動贖回功能,如有資金安排可自行決策辦理。客戶最終表示理解,與基金公司達成和解。
03提示
1.建議投資者在投資滾動持有基金時,事先了解該類基金的運作特點、申贖規則等重要信息,結合自身流動性需求進行配置。
2.銷售機構頁面一般會展示基金的申贖規則、產品資料概要等重要信息,投資者可在銷售機構查閱,也可聯系基金公司了解清楚后謹慎投資。
3.投資者可主動關注銷售平臺到期自動贖回功能,提前設置到期贖回方式,避免錯過運作期到期日而未能贖回份額導致轉入下一運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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