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證券時報記者 郭博昊
2月13日,市場監管總局發布《互聯網平臺反壟斷合規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反壟斷合規制度規則進一步細化,為平臺經營者提供更加明確、清晰的行為指引,并進一步健全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常態化監管制度,促進平臺經濟創新和健康發展。
互聯網平臺涉及平臺經營者、平臺內經營者、消費者和從業人員等多方主體。平臺經營者能夠通過平臺規則、數據、算法、技術手段等影響平臺競爭生態,一旦平臺經營者從事排除、限制競爭行為,將會損害多方主體利益。
市場監管總局表示,根據執法實踐,互聯網平臺具有獨特的競爭特點和規律,在壟斷行為類型、表現、損害等方面與傳統領域存在一定差異,平臺經濟新業態新模式不斷涌現,競爭行為紛繁復雜,平臺經營者對識別壟斷風險、明晰行為邊界充滿期待。
制定《指引》是對反壟斷合規制度規則的進一步細化,有利于回應平臺經營者關切,支持、引導其精準識別、評估、防范壟斷風險。
《指引》要求,平臺經營者應遵循針對性、全面性、穿透性和持續性四大原則,開展反壟斷合規管理工作,實現規則公平、算法向善、競爭合規,切實承擔反壟斷合規主體責任,健全反壟斷合規制度,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依法競爭、合規經營,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資本優勢、平臺規則等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禁止的壟斷行為。
《指引》重點規定了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和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等四類壟斷風險,為平臺經營者劃出清晰明確的“紅線”。
《指引》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系列核心條款轉化為具體可識別的行為邊界。根據平臺經濟行業特點、經營模式、競爭規律等,提出了8個場景中的新型壟斷風險,包括:平臺間算法共謀、組織幫助平臺內經營者達成壟斷協議、平臺不公平高價、平臺低于成本銷售、封禁屏蔽、“二選一”行為、“全網最低價”、平臺差別待遇,為平臺經營者加強反壟斷合規管理提供可操作性強的指導建議。
對于“二選一”行為,《指引》明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沒有正當理由,強迫交易相對人在該平臺經營者和其他競爭性平臺經營者間作出選擇,并通過懲罰性措施或者激勵性措施保障實施前述“二選一”行為,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甲,沒有正當理由,要求平臺內經營者承諾不與競爭性平臺開展合作,并對不遵守承諾的平臺內經營者采取搜索降權、下架商品、限制流量、扣取保證金等方式予以懲戒,限制平臺內經營者自由選擇權,產生了排除、限制市場競爭的效果。
對于平臺不公平高價,《指引》指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借助平臺規則、技術和算法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向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額費用。比如,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營者甲,在成本基本穩定的情況下,連續多年超過正常幅度提高服務費用,對平臺內經營者收取不公平的高額費用,損害平臺內經營者利益。
此外,《指引》列舉了反壟斷合規風險管理的有效措施,明確按行業領域等進行風險評估、按風險等級等采取必要措施、按人員崗位等進行風險提醒;建議開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風險防控;建議切實開展平臺規則審查、算法篩查;配合調查、合規整改、合規激勵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