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記者 吳少龍 張淑賢
2月6日,滬深交易所修訂并發布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指引。滬深交易所指出,本次修訂堅持強本強基、嚴監嚴管,圍繞把握好監管的嚴與度,結合發行承銷業務監管實踐,完善監管裁量規則,細化發行承銷監管要求,努力做到嚴而有度、嚴而有方、嚴而有效。
2023年9月,為規范對證券發行與承銷業務的自律管理工作,提升監管透明度,滬深交易所制定并發布了《發行承銷違規行為監管指引》。本次修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完善監管處理原則和工作方式。在總則部分明確實施自律處分“堅持分類監管、精準追責”“與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程度相當”,寬嚴相濟、不枉不縱。同時,明確交易所可以視違規情節輕重,在實施自律處分前,要求當事人限期整改。
完善違規量罰認定情形。將違規行為涉及項目數量占比、造成的影響與風險、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情況納入量罰情形,完善對違規情節嚴重、較重的認定。
完善加重處理情形。將違規行為發生次數多、頻率高或者持續時間長作為從重、加重處理情形之一。補充主觀過錯較大、違規行為涉及行賄或者受賄等情形作為從重、加重處理情形之一。
完善減輕處理情形。補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不良影響,以及履行相關核查義務、主觀過錯較小等作為酌情從輕、減輕或者免予采取監管措施的情形,督促引導當事人履職盡責,主動糾正違規行為。
完善對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監管要求。補充關于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建立并有效執行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專項內部制度的監管要求;細化對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內部質量審核以及合規審查的要求,明確具體違規情形。
新規規定,證券公司及其相關人員撰寫出具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在質量審核以及合規審查等方面存在缺陷,且情節嚴重的,可以對其采取紀律處分;情節較重的,可以對其采取書面警示等自律監管措施;情節較輕的,可以對其采取口頭警示的自律監管措施。
具體情形包括:行業前景描述、行業分類、盈利預測和估值結論明顯不客觀、不審慎;存在明顯的信息錯誤、誤導陳述、內容遺漏等情形,風險提示不完整,風險披露不充分;投資價值研究報告預測發行人第一個年度業績預測期盈利的,實際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未達到預測值的80%,預測虧損的,實際虧損超過預測值的2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投資價值研究報告預測發行人第二個年度業績預測期盈利的,實際歸屬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未達到預測值的60%,預測虧損的,實際虧損超過預測值的40%(不可抗力因素除外);投資價值研究報告估值結論區間上限超過發行人上市后六個月、十二個月市值的幅度或者項目數量、占比顯著較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