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6日晚,容百科技發布公告透露,當天收到寧波證監局下發的《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根據該告知書,寧波證監局對容百科技給予警告,并處以450萬元罰款;對董事長、總經理白厚善給予警告,并處以300萬元罰款;對董事會秘書俞濟蕓給予警告,并處以200萬元罰款。
1月9日,容百科技與寧德時代簽訂《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采購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合作協議》)。1月13日晚,容百科技發布《關于與寧德時代簽署日常經營重大合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披露了“自 2026 年第一季度開始至 2031年,容百科技合計為寧德時代供應國內區域磷酸鐵鋰正極材料預計為305萬噸,協議總銷售金額超1200億元”等信息。
該重大合同公告后,引發市場關注。因公司重大合同公告涉嫌誤導性陳述,1月18日,中國證監會對容百科技啟動立案調查。
《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認定,容百科技上述公告披露的相關信息未能真實、準確、完整地反映合作協議實際條款內容等情況:一是《合作協議》并未對總銷售金額作出約定,且公司在1月19日關于對上交所問詢函的回復公告中稱 “1200億元合同總金額是公司估算得出”,“銷售金額具有不確定性”。二是《合作協議》約定的需方采購量為不低于305萬噸預測值的70%,且最終以供需雙方后續簽訂的框架性、年度性或者單筆采購合同為準。三是公告披露公司自 2026 年第一季度開始至2031年向需方供貨,但《合作協議》有效期至2030年12 月31日止。四是《合作協議》將容百科技滿足綜合競爭力要求(綜合競爭力特指:同時滿足政策要求、商務條件、產品質量、材料性能指標及產品交付時間及數量等條件)作為需方履約的前置條件,但公告未予披露。
寧波證監局認為,容百科技的上述行為涉嫌違反《證券法》)第七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二款所述誤導性陳述的違法行為。白厚善作為容百科技董事長、總經理,審核并決定公告的內容,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俞濟蕓作為容百科技董事會秘書,參與公告的起草、討論并發布,未勤勉盡責,未能保證公司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是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值得一提的是,從容百科技披露相關公告,到被中國證監會立案,僅間隔3個交易日,從立案告知到下發處罰事先告知書,也僅間隔14個交易日,該案件的快速高效查處進一步彰顯了中國證監會對資本市場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的決心。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執法節奏明顯加快,立案與處罰銜接更為緊湊,最大限度降低公司違法行為對市場的持續影響。
證監會2026年系統工作會議提出,要堅持依法從嚴,著力提升監管執法有效性和震懾力。寧波證監局堅決貫徹落實監管“長牙帶刺”,依法從嚴打擊各類惡性違法行為,讓違法者付出沉痛代價,確保監管執法“嚴而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