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證監局今日發出警示函,警示對象是負責津藥藥業(600488)2024年年報審計工作的中審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簽字會計師張學兵、李媛。

經查,中審華在津藥藥業2024年年報審計項目執業過程中,存在兩項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的問題。一是對外購項目的控制測試程序執行不到位,審計組針對津藥藥業研發項目的控制測試程序缺乏針對性和有效性,未能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無法識別項目合同管理存在的缺陷。二是對公司外購項目管理的審計程序執行不到位,對于津藥藥業部分外購項目在2023、2024年無明顯進展的異常情形,審計組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也未采取進一步審計程序,未能識別公司外購項目管理存在的缺陷。
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采取的應對措施》《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01號——審計證據》的相關規定,同時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的條款。張學兵、李媛作為簽字會計師,對上述行為負有主要責任,同樣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根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天津證監局決定對中審華及張學兵、李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要求三者充分吸取教訓,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準則規定,做好整改工作,切實提高執業質量,并在收到決定書30日內向天津證監局提交整改情況書面報告。若對監管措施不服,相關方可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1月28日,津藥藥業發布公告稱,公司于1月27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天津監管局下發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津證監措施〔2026〕8號)。決定書指出,津藥藥業存在兩項違規問題,相關責任人被出具警示函,公司則被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管措施。
根據決定書內容,津藥藥業的首要問題是部分外購技術項目采用制式合同,對對方違約責任的約定不夠明確,合同內容不規范。其二,公司未能及時識別部分研發項目的終止風險,進而導致預付款收回不及時。
在責任認定方面,天津證監局明確,時任董事長兼總經理王福軍、張杰及時任總經理楊福禎未能勤勉盡責,對合同管理不規范問題負有主要責任;現任董事長徐華、總經理李書箱則對研發項目風險識別不足問題承擔主要責任,上述五人均違反了《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及《上市公司現場檢查規則》的相關條款,天津證監局決定對津藥藥業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徐華、李書箱、王福軍、張杰、楊福禎五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