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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關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上海金融法院最新發布
      來源:證券時報網作者:張淑賢2025-08-20 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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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0日,在建院七周年之際,上海金融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證券時報記者從發布會現場獲悉,上海金融法院建院以來共受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2.3萬余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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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會現場,上海金融法院發布《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以下簡稱《報告》),對2018—2024年受理的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件進行統計分析。根據《報告》,截至2024年12月,上海金融法院共受理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18040件,標的總額為76.46億元,原告以自然人為主。

      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單素華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上海金融法院將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法律風險防范報告年度發布工作機制,持續做好金融風險預警、防范和化解工作,為上海國際金融中心建設和‘五個中心’聯動發展提供更強司法支撐。”

      原告以自然人為主

      《報告》顯示,上海金融法院2018—2024年受理的證券虛假陳述案件共涉及26956名投資者。從投資者構成來看,原告以自然人為主,占比高達99.74%,公司、有限合伙等機構投資者僅為69家,占比為0.26%。

      案件標的總額76.46億元,投資者人均起訴標的額為28.36萬元,呈現個案標的金額小、案件分散的特點。

      從虛假陳述類型來看,被訴發行人往往多種虛假陳述行為交織,其中涉財務信息類虛假陳述行為數量占比達1/3以上,具體包括收入造假、成本費用造假、現金流造假、濫用會計估計調節損益等。其次為隱瞞關聯交易,包括隱瞞關聯方身份、關聯擔保、關聯資金占用等。此外,不當披露預測性信息在被訴虛假陳述行為中也占據一定比重。

      從訴訟類型來看,多數投資者的訴請集中于賠償投資差額、傭金及印花稅損失等。與此同時,近年來,司法實踐中還出現若干新類型爭點,包括多層次資本市場不同板塊的法律適用和損失核算問題;預測性信息的識別與“安全港”規則適用;幫助造假者的“明知”標準認定;上市公司董監高公開承諾的法律責任認定等。

      除上市公司或其他發行主體外,投資者起訴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中介機構、幫助造假者等被告的數量自2022年起大幅增加。此外,也出現了起訴公開承諾方、幫助造假者等被告的案件。可見,虛假陳述民事訴訟“追首惡”“懲幫兇”的追責體系正在逐步形成。

      單素華表示,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賠償案件的專業性較強。在尚未有行政處罰的案件中,虛假陳述相關事實查明及認定的難度較大。民事訴訟在證據調取、事實認定、責任認定等方面如何與行政處罰、刑事追責相銜接,還有待進一步完善。

      基于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的上述特征,上海金融法院在構建證券群體性糾紛解決模式、打造中小投資者維權機制、營造金融司法與監管協同等方面不斷創新完善,包括首創證券糾紛示范判決機制、首次全面踐行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機制、持續優化證券虛假陳述專業化損失核定機制等。

      提示五類糾紛法律風險

      針對司法實務中常見法律爭議,《報告》根據被訴侵權行為主體,對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類型進行劃分,主要涵蓋以下五大類:

      一是上市公司或其他發行人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糾紛。主要包括七方面類型,即涉財務信息虛假陳述,涉并購重組虛假陳述,涉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虛假陳述,涉關聯方及關聯交易虛假陳述,涉重大合同、重大訴訟虛假陳述,涉預測性信息虛假陳述及其他類型。《報告》重點就虛假陳述行為重大性的認定標準、會計差錯是否構成虛假陳述、行政處罰與民事責任的關系、預測性信息的界定原則等爭議問題進行分析闡述。

      二是內部人員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糾紛。主要涉訴行為包括:控股股東或實控人組織、指使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信息;董監高未勤勉盡責導致虛假陳述;董監高無合理理由未履行公開增持承諾等。其中,《報告》就董監高以未主動參與造假、不具有相關領域專業知識、薪酬收益有限、內外部董事職責范圍差異等抗辯理由進行風險提示,并明確董監高公開增持承諾的法律性質、責任構成和責任主體的司法認定原則。

      三是證券中介機構虛假陳述行為引發的糾紛。主要涉訴行為包括:保薦機構、承銷機構對專業機構的意見未履行審慎核查義務;會計師事務所未遵守執業準則、規則,審計工作程序存在重大缺陷且未能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律師事務所對法律相關事項未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于異常情形未保持合理職業懷疑;資產評估機構未嚴格執行評估準則規范,未能恰當選擇評估方法,未充分驗證評估對象業務合法性及預測可靠性;資信評級機構對第三方資料未審慎核查和進行必要的調查、復核,不足以排除職業懷疑并形成合理信賴;獨立財務顧問未充分核驗重組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未重點關注交易定價公允性、盈利預測可實現性等事項。《報告》明確中介機構根據其過錯承擔相應比例的連帶責任。

      四是重大資產重組相對方及幫助造假者引發的糾紛。主要涉訴行為包括: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提供不實信息;上市公司的供應商和銷售客戶提供虛假的交易合同、貨物流轉及應收應付款憑證;銀行等金融機構出具虛假銀行詢證函回函、回單、對賬單等。《報告》重點提示: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手方提供不實信息,導致上市公司資產重大重組公告存在虛假陳述的,需承擔全額連帶賠償責任;幫助造假者的責任承擔以其明知發行人實施財務造假活動為前提,至于是否符合“明知”要件,可結合幫助造假者的客觀具體行為綜合分析認定。

      五是追償權糾紛。主要包括:上市公司承擔證券欺詐賠償責任后,向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實控人、董監高追償,或由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投服中心”)依法代為追償;上市公司依據委托合同向中介機構主張違約損害賠償;中介機構先行賠付或承擔虛假陳述連帶賠償責任后向上市公司、董監高等其他責任主體進行追償。《報告》提示:證券虛假陳述的相關責任主體即使未被投資者起訴,也存在被上市公司、其他發行主體或中介機構追償的風險;上市公司賠付后怠于行使權利的,投服中心亦可提起股東代位訴訟進行追償;中介機構承擔虛假陳述賠償責任外,還存在被提起違約之訴的法律風險。

      《報告》基于上述糾紛類型和法律風險,分別對證券發行人、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董監高、重大資產重組關聯方、證券中介機構,以及發行人的供應商、客戶、金融服務機構等市場主體提出相應建議。

      責任編輯: 楊國強
      校對: 廖勝超
      聲明:證券時報力求信息真實、準確,文章提及內容僅供參考,不構成實質性投資建議,據此操作風險自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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