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時報e公司訊,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中國證券業協會聯合發布《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聯合市場化評價辦法》,《評價辦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是評價適用范圍為經交易商協會注冊從事銀行間債券市場評級業務的機構,以及經中國證監會備案從事交易所市場評級業務的機構。評價期內未開展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所市場評級業務的機構,不參加市場化評價。二是評價指標體系以評級質量為核心,以投資人服務水平為主要參考點,兼顧合規情況和業務素質等,包括業務基礎評價、市場成員評價和監管自律評價三大類評價,并設置加減分項。三是評價開展方式遵循債券市場互聯互通原則,交易商協會和證券業協會成立工作組,采用主辦、協辦機制,主辦單位一家且每年輪換,聯合開展評價工作。四是評價結果展現上,對納入當期評價的銀行間和交易所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機構進行統一排序,分為一、二、三、四類。被責令停業整改、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和損害行業聲譽的信用評級機構直接評為第四類,突出對機構違法違規、擾亂市場的負面評價。其余機構中,評價得分前80%的排在第一類或第二類,得分后20%的排第三類。